案例簡述
某營造公司【股東A】,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股東B】,雙方並以大約5,100萬元資金交易,經查核後發現其中約4,800萬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股東B】帳戶,故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與該公司每股資產淨值相較,交易價款顯著不相當。
【股東A】主張雙方交易為業界通稱之營造牌照買賣,不包含帳上所有資產設備,此案股票買賣價格符合一般巿場客觀行情;但是查本案移轉標的雖確為股權,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牌照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務。
交易雙方移轉股權,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經核算移轉日公司淨值計7,956萬餘元,減除已收股款300萬元,核定【股東A】贈與總額7,656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765萬餘元,並輔導【股東A】於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而本案納稅義務人已依限申報,所以免予處罰。
案例短評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股份,視同贈與
買賣或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以移轉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如果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在實務上買賣股份的案例中,常見兩種情況導致被國稅局以視同贈與補稅。一個如同本案,買賣外觀與資金流向不符;另一個則是資產淨值估計與稅局認定差異頗大,導致補稅。
第一種情況由本案可知道,國稅局很輕易就能掌握納稅義務人的資金流向,鑽巧門難以過關。另外,有類似案例在買賣股權時也被掌握到沒有支付款項,即便納稅義務人主張民法上承認買賣有效,但根據判決結果,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取得股權的人沒有支付款項,且債權人也沒有積極催討款項,買賣股票只是形式安排,直接目的是規避贈與稅,判國稅局勝訴。
另一種納稅義務人與國稅局雙方認定淨值差異過大而被補稅的情況,實務上以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較為常見。
因未上市櫃股票的價值沒有公開市價可參考,國稅局會以移轉日時該公司的淨值來計價,當該未上市櫃公司若持有上市櫃股票或土地這類資產,因為在會計方法上不是用市價或公告現值入帳,買賣該公司股份或房地產時,還須將資產的市價、公告現值納入考量,避免帳面價值偏離過多,被國稅局認為淨值過低而要補稅。
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於通知後在期限內補申報補稅免罰
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國稅局將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將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經通知補申報而仍未依限申報者,尚須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圖片來源:Ken Teegar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