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述:

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發現有公司利用負責人、股東、親屬、員工等成立小型企業,開立憑證供其虛報成本、費用,或由小企業替營利事業開立銷售憑證等行為,以達逃漏所得稅之目的。

公司(以下簡稱大企業)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其常見作法如下:

一、大企業與小企業間無交易事實,由小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大企業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因行業特性偏重勞務加工,未取得進項憑證,而自小企業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彌補進項憑證不足。

二、小企業購買原料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要求上游廠商將統一發票開予大企業充當進項憑證虛列成本或費用。

三、大企業無償提供員工、廠房及設備供小企業使用,未收取相對合理之報酬。

四、大企業將營業收入分散予小企業,由小企業替大企業開立統一發票。

案例短評:

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因此,若有公司有利用小型企業開立憑證以虛報成本、費用不當規避稅負者,建議可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圖片出處:Binuri Ranasing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