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稅務要聞:
- 公司法將翻修 開股東會門檻擬降至三分之一
- 防股東會暗樁突襲 公司法修法廢臨時動議
- 產創修法 天使投資享減稅
- 行政院完成初審產創修法 二大租稅優惠亮點
- 台加簽租稅協定 下月上路
- 董事選任 開放公司自治
本週稅務要聞:
本週稅務要聞:
立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105年12月28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註:依行政院民國106年1月25日院臺財字第1060001430號: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06年5月1日施行),施行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自然人者應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目的為順應國際趨勢並使我國政府得以掌握稅源,同時使境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營業稅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財政部後續將修訂相關子法規與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以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民國105年12月9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對於我國稅納人權保障是一大進步。根據公報初稿資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全文共23條,條文如下:
本週稅務要聞:
本週稅務要聞:
本週稅務要聞:
財政部表示,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略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或團體),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該部訂定標準核定之。
為利徵納雙方對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有一致遵循標準,財政部於105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條文計7條,內容說明如下:
本週稅務要聞:
本週稅務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