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回顧】本週稅務要聞

本週財稅要聞:

  • 企業認列呆帳損失 二要件
  • 公司短報輕微 仍可盈虧互抵
  • 境外稅額扣抵 留意三要點
  • 外商銷售勞務 開發票有眉角
  • 配偶去世 應合報綜所稅
  • 檢舉網拍賣家逃漏稅 交易評價不能當事證
  • 執業列報費用 限必要支出
  • 騎樓設攤營業 要繳房屋稅

企業認列呆帳損失 二要件

企業遇到交易對象賴帳,可憑二種要件認列呆帳損失,南區國稅局指出,首要認定要件,在於面臨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等情形;其次,若無上述情形,則須帳款逾期二年催收未果,並提出催收相關證明,債權人才可列報呆帳損失…(摘自:經濟日報

公司短報輕微 仍可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所得稅制中設有「盈虧互抵」機制,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公司短漏報所得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所謂「輕微」,是指短漏報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所得或虧損比率不超過5%…(摘自:經濟日報

境外稅額扣抵 留意三要點

企業申報所得稅時,境外所得如果已在國外繳稅,可在一定限額內扣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應留意三件事,包括境外所得應扣除成本、扣抵上限、所得是否適用租稅協定等…(摘自:經濟日報

外商銷售勞務 開發票有眉角

外商與我國企業交易時,雙方都要留意發票開立規定,台北國稅局表示,若外商在台沒有營業據點,銷售勞務給我國營業人,這張發票要由我國營業人來開、負擔營業稅;但若該外商在台設有分公司或營業場所,就要由該分公司負責開立… (摘自:經濟日報

配偶去世 應合報綜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在年度中死亡,遺留下來的配偶要記得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可全額扣除;但如果死亡人沒有配偶或無法被列報扶養,遺產繼承人為其申報綜所稅時,免稅額、標扣額就應以生存天數占比來換算減除…(摘自:經濟日報

檢舉網拍賣家逃漏稅 交易評價不能當事證

網路購物愈來愈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接到民眾以拍賣網站的交易評價次數,來檢舉賣家漏開發票、逃漏稅,然而類似訊息屬於一般公開資訊,若檢舉人無法提出更具體事證,國稅局將直接結案…(摘自:經濟日報

執業列報費用 限必要支出

會計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在申報所得時,可列報必要支出費用,但國稅局強調,必須是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的相關支出,才可以列報,否則將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摘自:經濟日報

騎樓設攤營業 要繳房屋稅

騎樓等可供公共通行的空間,對屋主而言,可以免徵房屋稅,但如果另有用途,恐怕會喪失免稅資格,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屋主若將騎樓設攤營業使用,即便是出租給他人,仍須因此繳納房屋稅…(摘自:經濟日報

圖片出處:Matt Call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