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歐各國以「歐洲工廠」為階段性發展策略,其中波蘭對台商而言,也是產品銷往歐盟的重要中繼站。華碩、宏碁等電子大廠於當地組裝製造電子產品,再將生產成品轉銷歐盟各國,或在當地從事維修服務,享受低廉租稅、關稅優惠。台灣與波蘭「避免所得稅雙重課及防杜逃協定」(以下簡稱台波租稅協定)為我國第32個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適用後台灣在歐洲租稅協定網路擴大,將更有利於台商在歐盟的布局。

民國106年1月1日起適用台波租稅協定,台波租稅協定生效後,可有助減輕台商所得稅負,以台灣母公司在波蘭投資設立子公司生產電子產品、出租工業或科學設備予子公司、提供子公司管理服務之營運模式為例,台波租稅協定生效適用後,台灣母公司取得波蘭子公司之股利及工業或科學設備之租金(波蘭國內法視為權利金)於波蘭稅負分別由19%及20%減輕至10%及3%,台灣母公司未於波蘭設立固定營業場所,其提供管理服務收入於波蘭稅負由20%減輕為0。

本文整理台波租稅協定主要內容,及台波租稅協定適用前後差異,供讀者參考。

台波租稅協定主要內容

台波租稅協定共28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波蘭)就他方締約國(例如我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 適用對象 居住者:符合我國或波蘭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適用稅目 所得稅。
主要減免稅措施 營業利潤 我國或波蘭企業於對方國家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以下簡稱PE)」,其「營業利潤」免稅。PE包括:

(一)固定PE: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

(二)工程PE:工程存續期間超過12個月。

(三)代理人PE:代表一國企業之人,有權代表該企業在對方國家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但在對方國家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之儲存、展示或運送、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商品或蒐集資訊等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不視為PE。

投資所得 一、 股利:上限稅率10%。

二、 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 權利金: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報酬,上限稅率3%;其他情況10%。

財產交易所得 股份交易所得原則免稅。
關係企業

移轉訂價

一、 提供相對應調整機制,解決關係企業交易重複課稅問題。

二、 提供向居住地主管機關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機制,減少關係企業交易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爭議解決 相互協議 我國或波蘭居住者遇有:

(一)適用本協定爭議。

(二)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

(三)其他雙重課稅問題。

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其居住地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相關問題。

台波租稅協定生效前後課稅規定比較表

所得類別 協定生效前 協定生效後
我國居住者個人及企業取得波蘭來源所得 波蘭居住者個人及企業取得我國來源所得
營業利潤 除特定收入(例如管理服務收入)按總額扣繳20%,其餘無論是否透過常設機構於波蘭從事營業取得之利潤,均依所得淨額課稅,稅率19%。 1.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依所得淨額申報納稅,稅率17%。

2.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一般按所得總額扣繳20%。

1.一國之企業僅就經由位於對方國家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利潤課稅,因此,下列營業利潤免納所得稅
(1)在對方國家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2)在對方國家境內從事建築工地、營建或安裝工程持續不超過12個月。
(3)在對方國家無人經常代理其簽訂契約者。
(4)專為儲存、展示或運送屬於該企業之貨物或商品而使用設備等,或為採購、蒐集資訊或其他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所設置之固定營業場所。2.非屬上述免稅範圍之營業利潤,在我國按「所得淨額」依17%稅率課徵所得稅;在波蘭按所得淨額依19%稅率課徵所得稅。
股利 扣繳完稅,稅率:19% 扣繳完稅,稅率:20%。 上限稅率:10%
利息 特定利息免稅,其餘利息按20%扣繳完稅。 特定利息免稅,其餘利息扣繳完稅,一般稅率為20%,但短期票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債券或附條件交易等之利息為15%。 1.上限稅率10%

2.特定利息免稅。

權利金 扣繳完稅,稅率:20% 1.特定權利金免稅,其餘權利金按20%扣繳完稅。

2.出租機器設備非屬權利金,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按3%扣繳。

1.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報酬為上限稅率3%

2.其他情況上限稅率10%。

證券交易所得 申報納稅,稅率:19%。 1.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

2.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除該股份或權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對方國家不動產之比率超過50%者外,應予免稅。

圖片出處:Dennis Jarvis